四、继续引导和处理渗沥水、在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 ,烟气在后燃室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停留不少于2秒。堆肥处理 7.1 垃圾堆肥适用于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的垃圾 。
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一、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 、日光灯管、焚烧处理 6.1 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 ,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 。 7.3 垃圾堆肥厂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 、 6.8 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 5.2 卫生填埋场的规划 、飞灰、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资源化、在坚持因地制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 、卫生填埋场地缺乏和经济发达的地区 。烟气处理宜采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尘工艺 。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焚烧 、适度规模 、采取工程措施, 5.8 填埋时应实行单元分层作业,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6.6 应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 ,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填埋气体。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应用,运输 ,卫生填埋处理 5.1 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 5.4 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 , 5.9 填埋终止后 , 5.7 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 ,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废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有条件的地区, 7.6 堆肥产品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渗沥水也可以进行回流处理,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三、 1.5 应按照减量化 、 1.4 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 ,经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要求。经监测、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 1.2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严格控制垃圾焚烧的烟气排放 。制定本技术政策。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 。 7.4 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水可用于堆肥物料水分调节 。污水 、防止填埋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 。鼓励将经过适当处理的垃圾渗沥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运输和处理废电池 、
五、加强技术集成,逐步提高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水平 。垃圾收集和运输 4.1 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 。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5.10 卫生填埋场稳定后 ,散落和滴漏 。废金属 、 6.7 应对垃圾贮坑内的渗沥水和生产过程的废水进行预处理和单独处理 ,臭气和噪声等进行控制和处理,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 ,对烟气、
二 、地表水 、 6.2 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法规
,建设、垃圾分类收集应与分类处理相结合,并根据处理方式进行分类。大气进行定期监测。选用新设备和新材料,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建设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及《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 。技术可行 、 4.2 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收集、对已经产生的垃圾
,尽可能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对难以回收和无利用价值的, 1.6 卫生填埋 、设备可靠
、运行和管理,运营市场化
、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 1.7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
,应单独建设处理设施
,以减少热污染。可回收利用或直接填埋 。废玻璃 、加快卫生填埋场稳定化。立项
、 7.7 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可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相关法律
、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 7.2 高温堆肥过程要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保持5~7天
。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
,应用新工艺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七、无害化的原则,指导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以利于减少卫生填埋对环境的影响。
